深圳通过心理条例防止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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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了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精神障碍患者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活动,以避免“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根据条例,接受非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的,可被吊销医疗机构执照。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此次通过的《条例》严格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程序,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中作出,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对于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等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要被采取制止措施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往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

 

《条例》规定,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其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住院申请。监护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应当记入病历。

 

要尊重和保护来访者和患者的隐私

 

《条例》规范了心理咨询来访者和精神障碍患者的咨询和医疗服务,规定心理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对咨询、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来访者身份的有关信息。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者他人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在信息暴露最低范围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此外,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测量、录音、录像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十年。未经来访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转让。心理咨询机构歇业、结业的,应当通知来访者在六十日内取回前述资料;来访者逾期不取回的,应当予以销毁。

 

将非精神病人送院将担责

 

《条例》明确了心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细化了处罚条款。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非精神障碍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心理卫生机构有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的,或者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等行为,将被处于3万元罚款。

来源:北青网

2011-09-02 1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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