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精神病学会1994年制订的
(1)情绪抑郁;
(2)对全部或多数活动明显缺乏兴趣或愉悦感;
(3)体重显著下降或增加;
(4)失眠或睡眠过度;
(5)精神运动性兴奋或阻滞;
(6)疲劳或乏力;
(7)遇事皆感毫无意义或有自罪感;
(8)思维能力减退或注意力涣散;
(9)反复出现死亡想法。
在产后两周内出现下列5条或5条以上的症状,首先必须具备(1)、(2)两条。
许多产妇在产后多少会出现情绪的问题,这不止是内外原因对产妇的影响,而且也是产妇初为人母后精神上的适应,因此大多都可以很快恢复;真正典型的产后抑郁症并不多见,但对于那些本身情绪就不稳定的育龄妇女,出现这样的问题几率却比较大,除了上述的原因外,其本身的对环境及新生事物的难适应才是根本原因。临床上主要是通过评分表来对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估,这时就需要必要的干预防止的进一步恶化。
在ICD-10, 产后抑郁症应归在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他处归类。这一类别不推荐应用,只有不符合其他诊断标准的才用,时间是生产后六周内。然后符合楼上的情绪抑郁的症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