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什么今天必须读这份文件?
2025 年 12 月12 日,市监总局挂网第 113 号令,食品代工迎来专属监管办法。
202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留给企业的“合规窗口”只剩 11 个月。
首次把“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时纳入处罚射程,最高可罚 10 万元 + 信用联合惩戒。
代工标签、驻厂监督、事故召回、信用档案……全部写进部门规章,违法成本瞬间拉满。
二、 一表速览 30 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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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关键词 |
企业必做“打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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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门槛 |
“双许可” |
委托方:食品经营许可 or 仅销售预包装备案;受托方:生产许可副本须含受托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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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红线 |
“10 个工作日” |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双双向县级局报告;变更、终止同样 10 日内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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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禁令 |
“不得拆环节” |
需完整工艺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禁止部分外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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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规 |
“紧邻标注” |
预包装标签上必须紧邻位置打印“委托方、受托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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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义务 |
“可驻厂、可第三方” |
委托方必须建立巡查或驻厂机制,记录要双方签字,留存≥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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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留样 |
“双检验” |
受托方出厂检验 + 委托方抽检,留样≥保质期后 6 个月;无保质期≥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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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连坐 |
“双向通知” |
发现不合格,双方须立即互停、互报、联合召回,逃避=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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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挂钩 |
“记入档案” |
检查结果、处罚信息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影响投标、融资、上市。 |
三、 企业最痛的 5 个“灵魂拷问”
1. 我的 OEM 合同里没写“原料谁采购”,算不算违法?
→ 算!第九条把原料、包材提供方式列为合同必备条款,漏写即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2. 代工辅食奶粉,能否只委托“干混”环节?
→ 不行!第三条规定“需完整工艺的食品不得拆环节”,婴幼儿奶粉干混+湿法均须在同一主体完成。
3.品牌方只出配方,不派人在工厂,可以吗?
→ 不可以!第十四条要求委托方必须“自行或聘用第三方”实施监督,无记录=按食品安全法 126 条处罚。
4.标签只写“出品方”,不体现代工企业,能省吗?
→ 省不了!第十三条明确“紧邻标注+委托/受托前缀”,违规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5.报告流程太麻烦,能否等市监查到再补?
→ 晚了!第二十五条:未报告先警告,拒不改正 2 千–1 万元;虚假报告 5 千–3 万元。
四、 11 个月倒计时,合规 6 步法
1.资质体检:对照许可副本,缺失品种立即申请变更。
2.合同补洞:用“办法”附件模板逐条核对,缺啥补啥。
3.标签改版:设计部、包材供应商同步更新版面,预留 6 个月过渡库存。
4.监督 SOP:建立《驻厂/巡查记录表》,QA、法务双签字,电子扫描云端备份。
5.报告系统:提前注册省级“食品委托生产报告”端口,录好双方法人、许可证信息。
6.应急演练:联合工厂做一次“不合格模拟召回”,留存演练记录,应对飞行检查。
五、 常见误区·一句话避坑
× “品牌方不用取证” —— 错!仅销售预包装也要备案,无证最高罚 10 万。
× “工厂有 SC 就行” —— 错!副本明细必须覆盖受托品种,否则按无证生产查。
× “合同可私下免责” —— 错!第九条第四款:任何“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直接无效。
× “出口代工不用管” —— 错!第二十九条:境内受境外委托生产,按进出口章节执行,同样强检强标。
END
本文依据 2025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3 号撰写,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法律合规,宜早不宜迟!
来源:医学营养M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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