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代工被“上紧箍”!—《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 全链拆解

冬泽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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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什么今天必须读这份文件?

2025 年 12 月12 日,市监总局挂网第 113 号令,食品代工迎来专属监管办法。

202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留给企业的“合规窗口”只剩 11 个月。

首次把“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时纳入处罚射程,最高可罚 10 万元 + 信用联合惩戒。

代工标签、驻厂监督、事故召回、信用档案……全部写进部门规章,违法成本瞬间拉满。

二、 一表速览 30 条重点

章节

关键词

企业必做“打钩清单”

资质门槛

“双许可”

委托方:食品经营许可 or 仅销售预包装备案;受托方:生产许可副本须含受托品种。

合同红线

“10 个工作日”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双双向县级局报告;变更、终止同样 10 日内报告。

工艺禁令

“不得拆环节”

需完整工艺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禁止部分外协。

标签新规

“紧邻标注”

预包装标签上必须紧邻位置打印“委托方、受托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缺一不可。

监督义务

“可驻厂、可第三方”

委托方必须建立巡查或驻厂机制,记录要双方签字,留存≥2 年。

检验留样

“双检验”

受托方出厂检验 + 委托方抽检,留样≥保质期后 6 个月;无保质期≥2 年。

召回连坐

“双向通知”

发现不合格,双方须立即互停、互报、联合召回,逃避=从重处罚。

信用挂钩

“记入档案”

检查结果、处罚信息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影响投标、融资、上市。

 

三、 企业最痛的 5 个“灵魂拷问”

1. 我的 OEM 合同里没写“原料谁采购”,算不算违法?

→ 算!第九条把原料、包材提供方式列为合同必备条款,漏写即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2. 代工辅食奶粉,能否只委托“干混”环节?

→ 不行!第三条规定“需完整工艺的食品不得拆环节”,婴幼儿奶粉干混+湿法均须在同一主体完成。

3.品牌方只出配方,不派人在工厂,可以吗?

→ 不可以!第十四条要求委托方必须“自行或聘用第三方”实施监督,无记录=按食品安全法 126 条处罚。

4.标签只写“出品方”,不体现代工企业,能省吗?

→ 省不了!第十三条明确“紧邻标注+委托/受托前缀”,违规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5.报告流程太麻烦,能否等市监查到再补?

→ 晚了!第二十五条:未报告先警告,拒不改正 2 千–1 万元;虚假报告 5 千–3 万元。

四、 11 个月倒计时,合规 6 步法

1.资质体检:对照许可副本,缺失品种立即申请变更。

2.合同补洞:用“办法”附件模板逐条核对,缺啥补啥。

3.标签改版:设计部、包材供应商同步更新版面,预留 6 个月过渡库存。

4.监督 SOP:建立《驻厂/巡查记录表》,QA、法务双签字,电子扫描云端备份。

5.报告系统:提前注册省级“食品委托生产报告”端口,录好双方法人、许可证信息。

6.应急演练:联合工厂做一次“不合格模拟召回”,留存演练记录,应对飞行检查。

五、 常见误区·一句话避坑

× “品牌方不用取证” —— 错!仅销售预包装也要备案,无证最高罚 10 万。

× “工厂有 SC 就行” —— 错!副本明细必须覆盖受托品种,否则按无证生产查。

× “合同可私下免责” —— 错!第九条第四款:任何“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直接无效。

 

× “出口代工不用管” —— 错!第二十九条:境内受境外委托生产,按进出口章节执行,同样强检强标。

END

本文依据 2025 年 12 月 1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3 号撰写,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法律合规,宜早不宜迟!

来源:医学营养M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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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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