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转发】医学不能“包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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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罕见病例 医方“误诊”不担责 来源:医师报 2012-09-03  ▲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童云洪

案例回放

2009 年6 月,29 岁患者陈某因停经1个月、阴道流血及下腹疼痛到当地医院就诊,经查体,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宫外孕”。依据B 超检查及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结果,医院认定患者为宫外孕, 并入院保守治疗。随后,陈某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一星期后,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卵巢妊娠。

出院后,陈某已行经一次,阴道流血及下腹疼痛等不适症状也有所好转。而陈某到其他医院复检时,却被诊断为:早孕。于是,陈某便到省级妇科医院再次检查,仍被诊断为:早孕。陈某以初诊医院存在误诊将其诉讼至法庭。

经市医学会鉴定,结果为:1. 陈某最后诊断的“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初诊医院出院诊断左侧卵巢妊娠存在误诊;2. 根据陈某停经1 个月、腹痛、阴道出血及各项检查结果显示,医院行腹腔镜诊治术合理,术中行左侧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要等;3. 陈某出院后的体征显示无明显损害,且其损害结果和医方行为无直接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患者陈某所患疾病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尽管医院有义务对陈某做出正确诊断,但鉴于其病症系罕见病例, 医方根据现有资源做出的诊断不属于法律上误诊范围。陈某出院后的体征表明医疗缺陷与其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判决依据主要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有无损害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中的医方医疗行为虽有医疗缺陷,但由于患者所患病症系罕见病例,不能单纯苛求医院必须做出完全正确的结论,加上患者无明显损害,且医院的医疗缺陷与患者无因果关系,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是值得肯定的。这也告知患者及群众,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但医疗风险不能完全由医院承担。

客观原因致误诊 医生不担责

不可否认,现代医学水平尚未能逆转“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现代医学水平的有限,使得很多疾病无法查清其确切的病因,检查诊断方法有限,面对疾病往往也没有非常有效的根治办法。而且,医生不“神”,不能包治百病,无论评价诊断行为还是治疗行为,其评价标准均不能以结果论。临床判断与实际病情存在差别(广义概念上的误诊)并非必然属于医疗过错,医学水平所限、疾病罕见、病情表现不典型、医疗检查条件局限以及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均可造成误诊。但只有因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的误诊(狭义概念上的误诊)才能属于医疗过错,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误诊并不能认为是医疗不当,医生也不应对此担责。

自身病情致诊断困难 医方不担全责

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规范和医疗常规。但是,在实践中把握“医疗规范和医疗常规”标准并非易事,而且临床中,医疗行为与患者本身的疾病进展相互影响、互为因果,故有时医疗鉴定评判时非常困难。如:大家逐渐认识医疗规范中明文规定的事项,在实践的实施中有不合理之处,那么在该规范修改前是应严格遵守还是应该突破?鉴定专家认为的医疗常规与当事医院的医疗常规会有差别,这种差别属于专家评价医疗过错的标准,是学术争议,还是属于当事医生的自由诊疗权? 这些情况也极易导致医患双方在理解上有差别,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就本病例而言,医院临床判断与实际病情存在差异,尽管医院在患者出院前未进行B 超复查及诊刮术,医疗上没有完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由于该案例病情罕见,即患者自身病情导致医疗检查、诊断困难,而医疗检查诊断困难又反过来影响正确诊断病情,故这种责任不能全部由医院承担。

提示

学会思考与沟通行医不难

这个案例提醒医生在行医过程中,首先必须要不断学习新的医疗知识,并按照医疗规范和常规进行,不要心存侥幸而违反规定;其次在临床诊治思维上要有广度和深度,要尽量想到各种可能性,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第三要与患者充分沟通并尽到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存在罕见病情可能并嘱患者进一步检查和观察,让患者理解医生的行为和医学的局限性,同时也正确指导患者及时就诊复查,一方面使患者病情得到正确救治,另一方面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2012-09-10 0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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