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起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案一般在三审后提交表决。如获通过,这部历经27年“难产”的法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与前两稿的主旨相一致,最敏感的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在三审中可能继续被淡化。这意味着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由谁决定、如何决定以及由谁执行、如何执行等问题,很难在这部法律中一次性解决。
“非自愿住院”的提法被删除
一直以来,精神卫生立法的争议焦点是强制收治程序,即所谓“非自愿住院”——由谁决定以及如何决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患者自身是否以及拥有多少自主权?
据一位参与精神卫生起草的法律界人士介绍,草案中最初用的是“强制住院”,由于担心引发争议,后来改为“非自愿住院”。华西医院精神科教授刘协和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由于缺乏自知力,有近一半的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是在家人劝说下(有的属于“哄骗”)住院的,既不能说是“自愿”,也不能说是“强制”,因此使用了“非自愿”这一提法。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由谁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草案的提法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然而,由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被精神病学界普遍认为不现实。由于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多不认为自己有病,往往不愿住院。多年来,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多由家人送院治疗。有精神科医生甚至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如果“自主决定”,精神病院中八九成的病人将不得不放出去。
或许正因如此,提交人大的审议稿作了微调,将“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改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被认为给“非自愿住院”提供了更多余地。
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有七处提到“非自愿住院”。不过,进入审议程序之后,“非自愿住院”的提法也被删除。这被解读为进一步淡化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的强制色彩,以避免更多争议。
参与起草的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担心,精神卫生法通过之后,可能将导致很多需要住院治疗但没有伤害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法住院。
不过,唐宏宇也认为,对于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问题理应慎重。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需要住院,也并非所有需要住院的精神病人都要强制住院。
“被精神病”的责任
然而,无论使用何种提法,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问题因涉及人身自由权利而无法回避,这一问题也因媒体频繁报道的“被精神病”事件而分外惹眼。
据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工作的北京律师陈志华介绍,精神卫生法最初起草时,原本并没有考虑“被精神病”问题,后来媒体报道几起“被精神病”事件,使这一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方才予以重视。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关于“被精神病”,精神病学界与法学界存在严重分歧。
学界主流意见认为,“被精神病”在现实中极罕见,一些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的案例,当事人往往是真的有病,但因为媒体记者缺乏精神病知识而“被没病”。媒体过度炒作“被精神病”问题,旨在限制精神科医生的诊断治疗权和家属的监护权,这将违背精神卫生法“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立法初衷。
而反对者认为,由卫生部门主导的精神卫生法,赋予精神病医院和精神科医生过多权力,这些权力存在滥用风险,极容易使公民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必须在立法中予以限制。
为此,在国务院法制办草案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稿中,均试图通过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
草案一度设置条款,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行为予以严惩,甚至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过,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精神卫生法的二审稿和三审稿的相关条款中,均删除了“被精神病”的刑事责任追究内容。有法学界人士解释说,这是因为刑法中没有相关条款,即使写入精神卫生法,也难以落到实处。
在国务院法制办草案中,除了有伤害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可能性之外,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也被纳入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范围。
对此,法律界与医学界态度一致:反对。近年来一直呼吁改革精神病人收治制度的律师黄雪涛认为,这将给公民因上访、纠纷等“被精神病”现象提供借口。唐宏宇等参与起草的精神科专家也反对将扰乱公共秩序纳入精神病的诊断、治疗范畴。该类意见最终被决策者接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稿中,只提到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才可以强制住院。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不再列为可以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形。
写入司法救济条款
西安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纪术茂认为,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问题的核心在于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能否落实。而国际通行规则都是由家属代理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现实中所发生的“被精神病”案例,如果能做到重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规范诊断和就诊程序,完全可以避免。
不过,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法学副教授刘瑞爽看来,在精神卫生法立法过程中,夹了不少部门利益的“私货”,导致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被打了折扣。比如,草案中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又规定“查阅、复印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实际上为拒绝患者查阅、复制病历埋下了伏笔。
此外,草案中规定除了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强制住院外,还规定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也可以强制住院。
而判断是否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则由复诊和医学鉴定说了算。有法律界人士担心,这等于在诊断权和治疗权之外,又将“危险性”的解释权交给与其多有利害关系的精神科医生,使其被滥用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和三审稿的最大突破被认为是增加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救济条款,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该条款受到医学界和法学界双方的一致肯定。黄雪涛认为,增加该条款非常必要,但应加以细化,增加可操作性,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切实的司法便利,以避免实践中被架空。
刘协和认为,无论是精神科业内还是业外,都应该清楚,精神科医生没有权力决定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住院,他们只能作出诊断和提出建议,如何治疗、是否住院应主要由家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