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精神卫生法

上海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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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尊重并保障身心障碍者(残疾人)人权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身心障碍者的人权公约。

其中,1991年联合国《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意义重大,其确定了精神卫生领域实践的最基本人权标准,被公认是“国际上保护精神残疾者权利最完全的标准”,它以决议附件的形式提出了精神卫生立法的25项原则,世界卫生组织(WHO)据此于1996年归纳出了《精神卫生立法——十项基本原则》。

世界卫生联盟在1989年发表了为患精神疾病而发布的《卢克索尔人权宣言》。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制订了涉及精神科工作的伦理标准和道德准则的《夏威夷宣言》和《马德里宣言》,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并为精神病科医生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受到了更大范围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精神卫生立法对于精神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促进作用。

现代社会精神卫生立法目的不再基于对精神病人的社会防卫性,人们开始认识到对精神障碍者保护应该以障碍者的需要为中心,而不是以健康人对其监护为中心。精神卫生立法运动在各国掀起了一次高潮,一些国家按照“正常化生活”、“去机构化”、“最小限制替代原则”、“自主决定”等新的理念对精神卫生立法进行了修订,精神卫生法伴随着精神卫生运动而广泛开展并逐步走向完善。

2012-11-15 1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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