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精神卫生立法

上海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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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1959年,英国颁布其历史上第一部称为Mental Health Act的法律(Mental Health Act 1959),后于1983年和2007年两次修订。实际上,英国精神卫生法有更悠久的历史。英国最古老的疯人收容院是贝瑟莱姆(Bethlem),14世纪晚期开始收留疯人。其前身是创建于1247年的伯利恒(Bethlehem)圣玛丽救济院。英国精神卫生政策的起点,是1601年《济贫法》(Poor Law 1601),该法规定可将疯人收容在济贫院施以救济。1714《流浪者法》(Vagrancy Act 1714)规定对狂怒的流浪疯人可以给予收容。1774年颁布《疯人院法》(Madhouses Act 1774),规范私立疯人院的管理与对疯人的收治。该法英国精神卫生法的起源。1800年颁布《精神错乱刑事法》(Criminal Lunatics Act 1800),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而被宣布无罪的精神病犯罪人应置于羁押。1808年颁布《郡收容院法》(County Asylums Act 1808),允许各郡以政府资金补助收容院的设立和运营,于是出现公立收容院。1845年颁布《精神错乱法》(Lunacy Act 1845)和新的《郡收容院法》County Asylums Act 1845),建立将公立和私立收容都纳入的管理体系,设立“精神病事务管理委员会(Lunacy Commission),加强对收容院和非自愿住院的管理。这两个法律实际上是英国从1845年至1890年这一阶段的精神卫生法。1890年颁布新的《精神错乱法》(Lunacy Act 1890),为防止不适当的拘禁而强化了收治程序。它被认为是英国现代精神卫生立法的开始。英国精神卫生法是指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精神卫生法,苏格兰有自己的精神卫生法。

法国

法国精神卫生法的发端是1656年4月27日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在巴黎设立“总收容院”的敕令。法国大革命时期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收容精神病人的法令。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规定了成年精神病人的禁治产制度和家庭对其成员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制度。1838年6月30日,法国颁布“关于精神错乱的7443号法律”(Loi sur les aliénés n° 7443 du 30 juin 1838),专门对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因为它产生的时间早,以及比较系统,而且还因为它的一些积极性内容与当今精神卫生法的理念基本吻合,所以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直到1990年,1838年法律才被新的法律替代。这就是1990年6月27日颁布的90-527号《住院精神病人的权利与保护及其住院条件的法律》(LOI n° 90-527 du 27 juin 1990 relative aux droits et à la protection des personnes hospitalisées en raison de troubles mentaux et à leur conditions d'hospitalisation)。后来被编入《法国公共卫生法典》。2011年,1990年法律得到大幅度修订,取而代之的是2011年7月5日颁布的2011-803号《受精神护理的人的权利与保护及其保健安排的法律》(LOI n° 2011-803 du 5 juillet 2011 relative aux droits et à la protection des personnes faisant l'objet de soins psychiatriques et aux modalités de leur prise en charge)。

美国

现代精神卫生运动是1908年在美国兴起的。1907年,精神病人比尔斯写成《心灵探索》一书,并于1908年出版。此书以他在精神病院度过的凄苦岁月为主线,揭示了精神病人的苦难,启发了许多人的良知,呼吁社会以人道的态度对待精神病人。比尔斯于1909年在自己的家乡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精神卫生团体一康涅狄克州精神卫生协会(Con-necticut Society For Mental Hygiene),协会成立宣言中写道:“本协会的主要目的是为维护人类的精神
健康而努力,即旨在防止神经精神障碍和精神缺陷,提高对此类障碍和缺陷者的保护水平,并获得与此有关的可靠知识和普及这些知识。” 1928年,美国建立了精神卫生基金会。

20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精神卫生运动和宣传相配合,促进了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1946年美国公布了《国民精神卫生法》。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联邦没有统一的精神卫生法。10省3个特区均制订有自己的精神卫生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新修订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自愿和非自愿人院程序和标准以及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与保护。自愿入院程序和标准: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据规范普通病人的“医院法”或“精神卫生法”申请自愿入院。非自愿入院程序及标准:非自愿入院通常有三种方法,即医学证明人院,警察协助入院,法官指令住院。医学证明人院为当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接受或不适合自愿入院时,由医生出具医学证明是患者非自愿人院的首选方法,多数非自愿入院是采用这一方法。此外,在患者不愿去医院但对他人或自身存在明显的危害可能性时,可以在家属或他人的要求下可由警察介入协助办理非自愿入院;若不能寻求到警察协助,则可向省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申请非自愿住院。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对非自愿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利益保护措施:患者权利信息告知、医学复核检查证明、复核检查小组听证会、第二医学意
见等。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卫生部下设精神卫生司,负责对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实施及指导,致力减少精神疾患的患病率,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质量,增加社会民
众在精神卫生方面的自信与参与能力。 3_198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出台了第一个精神卫生法案,该法案要求对所有精神病人实施全面综合的服务,将医疗资源转移到社区。1992年澳大利亚各州卫生部长会议通过了《全国精神卫生政策》及第一个精神卫生服务计划,作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一项
全国战略,各州颁布了相应地区精神卫生法,成立了相关的精神卫生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立法主要内容是:明确精神卫生的主要公共政策和目标;不断促使精神障碍康复由医院向社区照料方式发展并促进社区精神卫生防治的信息化管理;为实施精神卫生计划提供预算政策和持续的财政支持;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工作模式促进精神病防治;在精神卫生的基础、临床和应用研究等方面投入,为精神卫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供主要计划等等。

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0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随后在2000年和200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文字上的统一和配合行政程序法所做的程序上的调整,基本内容变化不大。为了适应社会环境的需求和顺应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的趋势,2007年,台湾地区再次对精神卫生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精神卫生法加强了对精神障碍者权益保护,增加了监督机制,鼓励发展社区照护模式,支持病人回归社区正常生活且使其治疗环境更加人性化。

2012-11-15 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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