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Frank等出于统一术语以便进行学术交流的目的将抑郁症不同的治疗结局进行了以下的定义:
有效(Response):患者从完全症状发作状态(fully symptomatic)恢复,但仍存有最低程度的症状。
临床治愈(Remission):患者已不符合症状标准且不具有最低程度的症状。
复燃(Relapse):患者在临床治愈期间重新回到完全症状发作状态,是目前疾病发作的一次再现。
康复(Recovery):持续的临床治愈状态;标志着本次疾病发作的中止。
复发(Recurrence):在康复期出现一次新的抑郁症发作。
同时Frank等也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均基于标准化的评定量表:如对于无症状(asymptomatic)的定义为HAM-D17≤7或BDI≤8,对于康复的定义则为HAM-D17≤7持续6个月及以上或BDI≤8持续4个月及以上。
进入21世纪至今,国际上对于有效和临床治愈的定义趋于一致,绝大多数学者均认同临床治愈代表了最低程度的无症状及正常社会功能的恢复,且在抗抑郁药治疗的临床研究中使用最频繁的临床痊愈标准为HAM-D17≤7、MADRS≤10或CGI=1。有效意味着对治疗有反应,操作性标准为HAM-D17减分至少50%或HAM-D17≤ 15。
那么关于抑郁症的药物治疗,remission rate我可以确定第一种药物为33%(STAR*D研究)。
response rate,第一种,第二种药物分别是多少啊?
国内有类似研究么?
回复 1楼:
这一段很经典。很重要的一些标准和概念。(虽然Frank等在1991年就提出来了,好像还没有被广泛的使用。尤其是临床医生几乎没有体会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不过想补充说明一下:
1.临床治愈期应该是指患者达到临床治愈以后持续无症状的4-6个月期间。4-6个月之后的所有时间是为康复期。
2.因此在患者达到临床治愈以后持续4-6月的期间出现症状即为复燃。而在4-6个月之后的康复期中出现症状即为复发。
3.这里的持续4-6月应该是人为指定的,如果朋友们有资料可以说说为什么是4-6个月。
4.所有这些概念同样适用双相情感障碍和精神分裂症的判断。
5.由此引伸到情感障碍和精神分裂症药物治疗:在治疗达到病情临床治愈的水平时,即为巩固治疗期,此阶段的治疗要点就是有关药物剂量不能减少。起码要保持4-6个月。巩固治疗期的目标是防止疾病的复燃。康复期的治疗目的则是预防复发。
6.复燃的临床意义就是:虽然精神症状是再次出现,但是我们仍然将这个症状计入本次发病。说明疾病没有真正治愈。本次发病总病程将迁延下去。本次治疗趋于失败。同时也提示我们,对于这个病人,我们的治疗存在问题。
回复 5楼:
对的。不过有时候还是要4-6周。
4-6周是是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时间尺度。由于我们不知道的生物学原因,所有就是药物真正起效果的时间是4-6周。所有关于药物快速起效的研究基本是没有什么临床意义的。
我们强调4-6周是希望精神科医生注意:
1.没有足够剂量,没有在这个剂量下持续4-6周的治疗,我们不能轻易判断药物是否有效。
2.在足够剂量,并且在这个剂量下持续4-6周的治疗以后,如果疗效不佳,要及时改变治疗方案。不要犹豫不决,使病情迁延。这种有药物,同时有症状的状况长期持续是将来治疗困难的原因之一。
关于抑郁症转归的预测因素,我也很难说清楚。试试说几点:
1.年龄:我总是感到不同年龄起病的病人预后不一样。精神分裂症如此,情感障碍也是如此。小于18岁,大于60岁。疗效不好。
2.症状不典型。
3.复发次数多。
4.低剂量或者某些临床效果不好的抗抑郁药物(不方便说出来。)长期使用。症状低水平存在。
5.是双相。
6.存在神经症症状的。伴强迫,焦虑,恐惧等等。
7.缓解不彻底。
以后想起来再补充。希望朋友们补充,指正。
小结一下,精神科医生需要注意的有3个时间标准:
1.4-6周。一般以4周为准。判断疗效。
2.4-6月。一般以6月为准。一定要保持原来的治疗力度,防止复燃。
3.康复期治疗维持时间(这个没有一定的专家共识)。要保持足够的治疗强度(这个也没有一定的专家共识),防止复发。
精神分裂症和双相情感障碍需要尽可能长的时间。
抑郁症根据前面讨论的预后不同可以不同。
为什么“不停药也有可能复发。”?
1.没有真正治愈。医生是不是正确判断了病人的情况。治愈的标准。
2.没有充分的巩固治疗期(6个月)。減药过早过快。
3.康复期维持剂量过低。
大家可以对照以上3条.看看问题在哪里。请注意,这3条的核心都是治疗不足。通常是药物剂量不足,一部分是所用药物疗效不佳,医生没有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很显然,如果病情复发,我们的选择就是增加治疗药物的剂量,或者改变治疗药物。如果我们当初就没有减少药物剂量,病人的复发是不是可以避免?这就是近年来,许多专家基于二代药物的低副作用的优点,提出“什么剂量治愈,什么剂量维持”的不减药观点。尤其是在精神分裂症治疗方面更是如此。
回复 14楼:
当然,我们并没有完全掌握精神疾病治疗的规律。总是会有病人出现复发。
但是现实情况是我们常常没有做到充分治疗。因此我们要检查我们是不是做到了这3点。只有真正做到,我们才能认为我们是进行了充分的治疗。这里的关键仍然是“足量足疗程”。
1.没有真正治愈。医生是不是正确判断了病人的情况。治愈的标准。--许多时候我们的一些医生对于治愈的标准掌握过低,或者对于药物了解不足,因此治疗不充分,症状没有完全消失。这样的病人病情出现波动是自然的。所以专家们才有4-6个月的巩固治疗期,来考量本次的治疗是不是充分。
2.没有充分的巩固治疗期(6个月)。減药过早过快。--这4-6个月的巩固治疗期是用来充分治疗疾病的。只有病人的无症状时间长达4-6个月,我们才能说这个病人真正“临床治愈”,进入康复期了。
3.康复期维持剂量过低。--这个时期的治疗并不是有药物在服用就是在有效的治疗之中(许多时候我们以前所提倡的以最低有效剂量维持的概念是一种错误。)。过低的药物维持剂量相当于停药。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低剂量比停药更糟糕。因为这样病人实际上处于低水平的疾病状况,由于病情不严重,不能及时被发现,从而延误治疗。同时临床经验也提示,药物治疗不足与精神症状同存时间越长,今后的药物治疗就越困难。同样是一样病程的病人,没有任何药物治疗史的病人要相对容易治疗。